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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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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张宗和,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660912771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天马山镇天堂村5组50号。 2023年3月20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282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张宗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23年3月20日,罪犯张宗和以其身患左脚皮肤癌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十六条的规定先行进行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可来电、来信或来人告诉。公示期三天,公示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电话:18839821136 联 系 人:王法官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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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蒙蒙(公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8912205527):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原审被告白进生、佀永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再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本院(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本院(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驳回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请求判决原审被告佀永存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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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亚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承办庭室:灵宝法院408室承办法官:李艺莎联系电话:0398-88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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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梁江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灵宝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承办庭室:灵宝法院408室承办法官:李艺莎联系电话:0398-88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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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1282民初1366号 赵红竹: 本院受理原告贾长进与被告马海秋、第三人赵红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确认灵宝市金渠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15楼西房屋归原告所以(价值约55万元);二、依法判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灵宝市金渠花园小区4号楼1单元15楼西户房屋的执行;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灵宝市人民法院]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3年4月23日。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互联网)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乔玲 联系电话:19803987615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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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告雷娟平:本院受理的(2023)豫1282民初367号原告王贵丽与被告雷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1282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李佳 联系电话:13525863959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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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林:本院受理原告段小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豫1282民初1145号。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段小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工程安全押金3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灵宝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承办庭室:灵宝法院408室承办法官:李艺莎联系电话:0398-883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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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虫、李竟波诉你与何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搬出位于西车村一期安置小区2号楼4单元4楼西户的房屋,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案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案件承办人:王项锋 联系电话:13903983800 二0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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