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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费收退费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工作,有效降低企业诉讼费用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费用收退费具体事宜,制定本细则。 一、诉讼费的收取 第一条我院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行案件受理费依法全面缓交制度,即立案时可依照本细则缓交案件受理费至裁判生效;待裁判文书生效后,由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一方在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由承办人移送执行。 第二条立案庭立案时启动绿色通道,依法严格审核案件是否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对于符合简小程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简小程序立案,并一律减半收取诉讼费。立案庭立案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我院案件受理费缓交政策,并根据本规则程序及时办理缓交手续。 第三条审判业务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或适用简小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需要补交诉讼费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缓交政策,并根据本细则及时办理缓交手续。 第五条审判业务部门接收卷宗材料时应及时核对案件受理费缓交办理情况,缓交手续不完善的,可退回立案庭。由立案庭完善手续后再行移交审判业务部门。 第六条调解案件中,应对案件受理费一并做调解处理,不再办理退费或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第七条当事人填写《诉讼费缓交申请表》(附件1)后,由立案庭或承办人审核,之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申请表应附卷备查。 第八条当事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通过电话、网络、邮件、传真等方式远程办理,但应做好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保存,附卷备查。 二、诉讼费的退还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诉讼费退还,是指我院依法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预交的但超过实际应当交纳部分的诉讼费,依照规定及时退还当事人。 第十条诉讼费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退费;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承办人应当及时为当事人办理退费手续,原则上不超过一次;符合条件的案件必须全部退还;应该退还的必须一次、足额退还。 第十一条应当退还诉讼费包括以下情形: (一)裁判生效后,当事人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诉讼费用,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或一并申请执行的除外;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细则所涉及退还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不涉及鉴定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 第十三条承办人应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附件2)或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诉讼费交纳方式、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后果。 第十四条案件审理终结后,符合本细则退费情形的,承办法官不得拒绝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退费的,承办法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工作,退费部门启动绿色通道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流程,优先办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退费。 案件上诉,二审结案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在确定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及时办理退费。 如有其他依法应当退费(如免交)的情形,承办人需报相关领导逐级审批的,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周;相关手续,附卷备查。 第十六条退费审批完成后,退费部门应留存相应材料,并做好相关统计。 三、诉讼费的追缴 第十七条案件审理终结后,应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未主动交纳的,承办法官应及时移转执行;移转执行前,案件承办团队应再次通知当事人主动交纳并告知逾期不交的后果,当事人无法联系或不交纳的,做好相应记录后,及时移转执行。 第十八条承办法官移送执行应填写《诉讼费移转执行表》(附件3)一式两份,一份交立案庭立案,一份入卷备查。 第十九条办理当事人申请退费结算中,如该案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交费义务人未主动交纳诉讼费的,承办法官应先行移转执行,再办理退费。 第二十条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案件受理费的,可不再办理退费及向败诉方追交。承办法官应将相关材料入卷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期限内,交费义务人主动交费的,承办法官应及时将交费凭证入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执行部门应加大案件受理费执行案件的执行力度,保证应收尽收。 四、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经审结、正在审理以及新受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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