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联动制约机制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生机,提高了执行效率,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常规手段无法解决的“执行难”问题,有效地保护了胜诉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发现在启用联动制约机制时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启用联动制约机制的审批权限不明确。在启用联动制约机制时,谁有权力启用该机制,谁有权力签发联动制约通知书,尚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下发联动制约通知书的随意性。
二是适用联动制约机制的案件范围不明确。是否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都可以启用联动制约机制,还是“钉子户”、“难缠户”等一些有履行能力确不履行的“老赖”案件?因此在启用联动制约机制适用案件对象不明确,存在适用对象的普遍性。
针对以上存在的漏洞,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执行部门要制定《执行联动机制使用办法》,完善启用联动制约机制的程序,使联动制约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议在启用联动制约机制时,应由合议庭合议、承办法官建议、执行局局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像限制被执行人人身自由的拘留、罚款的程序一样,严格把关,管理规范。如果适用对象涉及到当地的重点企业、公司,因为涉及企业的生存、发展,更要慎重,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由审委会决定,才能对企业、公司启用联动制约机制。
2、应规定使用联动制约机制案件的范围。该机制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故意躲避履行义务。特困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涉及公民隐私的案件、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等不易适用该机制。并对已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消除。
3、建立台帐,实行登记制度。启用联动制约机制的案件要建立台帐。哪一案件启用了联动制约机制,向什么部门送达了联动制约通知书,应一一登记,以便适用不当时,立即撤销,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