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学峰(身份证号码:4109221972****3853):
本院受理原告孙来云诉韩学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527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韩学峰赔偿原告孙来云物质及精神性损失共计180751.40元;二、驳回原告孙来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21元,由原告负担821元,被告负担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附记:1、承办法官:李随生 联系电话:0372-7768039
2、本公告发出日期:2023年3月8日
3、联系地址:河南省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朝阳路西段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