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0月份,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法院民事一审案件共新收5592件,较去年同期减少5.10%。经统计,民事案件数量最多的是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主要几类民事案件的类型及增比态势
2022年1-10月,我院新收的各类主要案由增长情况如下表: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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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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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民事一审新收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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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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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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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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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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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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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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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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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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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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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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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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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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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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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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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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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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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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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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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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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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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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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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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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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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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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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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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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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表中可以看出,2022年1-10月份,我院新收民事一审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新收案件数最多,达1985件,占新收总数的35.50%,较去年同期下降1.06%;其次是“民间借贷纠纷”,新收1187件,较去年同期增长3.28%;“离婚纠纷”新收为784件,占比为14.02%,较去年同期下降6.2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新收464件,较去年同期下降12.93%,占比为8.30%;“买卖合同纠纷”新收为390件,较去年同期下降12.56%,占比仅为6.97%。 较去年同期相比,除“民间借贷纠纷”类案件增加,其他案件新收数量都有所下降。
二、案件变化原因分析
(一)盈利思想驱动,投资渠道不足。
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一个主要原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民间资本逐渐增多,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出路,部分资金持有人转向回报率高、操作简单的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借贷的行列。审理中我们发现,部分案件借贷利率过高,很多当事人在借款时所写的借条的金额数比实际取得的现金要多的多,有的借贷利息超过了本金,加重了借贷人偿还借款的负担,导致借贷方偿还不起借款。而部分出借人贪图他人利益,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而利益受损。
(二)借款人方面的原因。
一是只顾自身利益,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并非无力归还到期贷款,而是只顾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拖债”、“逃债”,造成“贷款容易还款难”的局面,致使金融部门的贷款难以收回形成纠纷。二是有些企业、部门单位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且许多“新官”不理“旧账”,致使金融部门的收贷搁浅,只好诉诸于法律。三是经营管理不善,严重资不抵债。一些借款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亏损严重,根本没有清偿能力。
(三)机动车的普及,驾驶人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提高,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降低。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作为生活质量标志的交通工具数量迅猛增长。城市道路建设速度大大满足了交通流量,道路运输压力减小。且驾驶人员也相应增多,经过正规培训,操作规范大大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案率。同时,也有相当比例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安全防范意识观念提高。
(四)婚姻价值观念改变等多种因素导致离婚案件减少。
影响婚姻稳定性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户籍人口流动导致夫妻异地、价值观的不同、婚后幸福指数低等。而今年离婚案件较去年同期数量降低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施。事实上,除了“离婚冷静期”这一主要原因之外,导致离婚率下降的还有2个因素:疫情与结婚率下降。首先来看疫情的因素,从某种程度上而言,疫情的出现倒是改善了夫妻之间的关系,使彼此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变得越来越多,婚姻生活更加“稳固”。其次再来看结婚率下降这一因素,两者之间看似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结婚作为离婚的前提,只要结婚的人口基数变大了,一般情况下离婚的人数也就会增加。而2021年结婚率再降,结婚的人口基数变小,则离婚的夫妻对数也就会减少。所以,从这个角度看,两者倒也存在关联。
三、相关意见建议
(一)提升司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院要从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正高效审理合同案件、企业破产案件等方面营造法治化市场环境,从持续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等智慧法院建设,逐步完善便利化诉讼服务,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商事审判执行成本。
(二)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群众法律意识
尽管普法已经十余年,人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还很不系统和透彻。只知有纠纷到法院诉讼,但在生活中,触雷防范意识仍不理想。因此,人民法院应在加强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多形式进行全民总动员,使全体公民逐渐培养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习惯。
(三)规范相应机制,化解矛盾纠纷
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种途径调处矛盾纠纷,将诉讼手段和非诉讼手段有效衔接,力争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