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借人需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且合法,否则不予支持。
当事人能否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主张还款?近日,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审理了原告许某彬与被告李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许某彬、李某兵、李某平于2018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许某彬负责生产事项及货物保管,李某兵负责提供生产计划,李某平负责销售;许某彬、李某兵提供总货源资金,许某彬、李某兵各占股份42.5%(共投资2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款进行出资。合作协议签订的同日,李某兵向许某彬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12.5万元、借款人李某兵。2021年6月,许某彬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兵偿还借款12.5万元。李某兵收到起诉状后辩称,没有收到案涉款项,借条形成的实际情况是双方合伙作调料生意,双方各出资12.5万元,但被告无法提供出资款,原告称可以帮其垫付出资,于是让被告出具了案涉借据,但原告始终未履行垫付承诺,被告也多次向原告索要案涉借据,原告均称该借据已经撕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案涉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李某兵对案涉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案涉款项未实际交付和发生,并提供案涉借据产生同日的《合作协议》,且协议金额与借据金额吻合,双方亦认可协议约定的出资款均未实际履行。综合以上情形,原告主张的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形,其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仅依据借条请求还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许某彬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许某彬持12.5万元借款条要求李某兵偿还借款,李某兵辩称该笔款项并未实际出借,有李某兵提供的出具借款条同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证人李某平证明合伙时出具借款条和李某兵要求许某彬交还借款条,相互印证,案涉借款与合伙借款在时间、数额上均相同,且许某彬不能证明交付李某兵款项。现有证据情况下,许某彬是否出借款项事实真伪不明,许某彬仍然负有举证证明责任。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许某彬不能证明借款实际发生,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许某彬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李某兵对许某彬提供的借到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案涉款项并未实际交付,这一主张与合作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故许某彬需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已实际交付,现许某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借款已实际发生,一、二审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许某彬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的,应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且合法,不能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原告诉请偿还借款,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发生,原告除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款条外,应举证证明已实际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承办法官综合审查案涉借款发生的当事人合意、借贷金额、时间、交易方式和习惯、证人证言等,最终认定案涉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且原告至判决前也未能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其主张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自然人之间借贷时,出借人应注意两点:一是要求借款人出具本人签字的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并保管好,二是留存出借款项的证据如转账记录等,以备诉讼时举证证明全面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
借款人应注意两点:一是未收到款项时要及时向借款人要回出具本人签字的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并销毁;二是收到款项还款时也要及时收回出具本人签字的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并销毁,以备被恶意起诉时及时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