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连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文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豫0527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连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书文支付货款8000元并自2021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连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庄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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