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省法院《关于加快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细则》等文件,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县妇联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处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中的优势,构建立体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格局。
依法保障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真正体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多元化解家庭纠纷矛盾,创新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
通过总结家事审判和家事纠纷调处经验,县法院与县妇联建立家庭纠纷联合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本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统一管理涉诉婚姻家庭案件诉调对接工作。
第三条 在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后,属于法律规定中可调解案件的范围的,立案前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可移送至县妇联进行诉前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委派或邀请县妇联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第四条 明确调解范围,县妇联调解的案件适用于本院受理的调解案件的范围:
(1)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2)监护权、探望权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4)抚养、扶养、赡养、继承、析产纠纷;
(5)其他婚姻家庭纠纷。
第五条 调解员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自愿平等原则;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妇联应当终止调解:
(1)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的;
(2)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出现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拖延时间的;
(4)出现其他调解目的难以实现的情形。
终止调解的,县妇联调解员应当填写《调解案件结案表》,载明调解过程和结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第七条 县妇联可以指定1-2名妇联干部担任婚姻家庭纠纷的兼职调解员,也可以推荐相关人员担任婚姻家庭纠纷的兼职调解员。各乡镇妇联主席及各村委会妇女主任可以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具体负责承办县法院委派、委托或者邀请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八条 县妇联调解员受理案件后,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并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通过现场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并制作笔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当将调解情况及结束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九条 县妇联调解员受理案件后,一般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延长调解期限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多30日。
第十条 县妇联调解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1)系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3)与纠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
第十一条 县妇联调解员调解当事人权益纠纷后,应当出具经双方当事人及县妇联调解员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出具调解终结书。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员签字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并建立完整的电子及纸质版书面调解档案,县妇联应当及时整理材料,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将调解笔录等材料交本院归档。
第十二条 县法院应当为县妇联的调解工作提供如下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1)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2)定期反馈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存在的问题;
(3)定期对县妇联调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县妇联调解人员调解当事人权益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诉讼费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缴纳。
第十四条 县妇联调解人员接受县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案件补贴经费纳入本法院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本院、县妇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施行。
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 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妇安联合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