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行政简单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和繁简程序转换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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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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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简单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和繁简程序转换
指导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 第一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基本诉讼权利。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五条 行政速裁工作机制是在不改变现行审理程序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简化送达、审理、裁判、文书制作等环节,缩短审理期限,实现简案快审、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的一种案件审理模式.
第六条 下列一审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进行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被诉行政行为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案件;
(四)起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其他案件。
第七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最迟三十日内审结,原则上不作审限扣除、审限延长等审限变更处理。
第八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一审案件,速裁团队应当于接收案卷之日起三日内,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适用程序决定、审理期限、合议庭组成或独任法官等事项一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案件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
,人民法院可以用口头通知、微信、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第十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案件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
,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合计不超过十五日
经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均表示同意缩短答辩期间、举证期限或者立即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近期开庭或者立即开庭。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拒绝答辩、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并记录在卷。
第十一条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立案后的案件审理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代理词、答辩状、证据、申请书等各类书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其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一审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下列方式简化庭审程序,但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基本诉讼权利:
(一)开庭前已经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二)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第三人诉辩意见已于庭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当事人只需向法庭明确起诉及答辩、参加诉讼的要点,明确诉讼请求有无变化、诉讼理由有无增加,无需宣读具体内容;
(三)对无争议事实和证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径行发表质证意见;
(四)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和行政程序均无异议的,无需再行法庭调查,直接听取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意见;
(五)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作简要陈述,或者由审判长简要归纳诉辩意见后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一审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口头裁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同意不制作文书的,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简化:
(一)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当庭作出裁判时应说明裁判理由,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二)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
(三)当庭即时履行的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五条 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并在宣判后五日内发送裁判文书;也可以定期宣判,立即发送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执行审查案件,可以适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拟不予准许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情形,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经庭长审批,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将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提出,并提出书面申请,由独任法官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确实需要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不符合转化为普通程序条件的,决定不予转化,并记录在卷。
第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一)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的;>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等原因,致使案件事实难以在行政速裁工作机制审限内查清并作出裁判的;
(三)无法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的;
(四)虽然个案案情较为简单,但可能影响大量相同或类似案件审理,或者涉及当事人基本生产生活,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信访的;
(五)其他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适用行政案件速裁工作机制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存在其他不宜适用行政案件速裁工作机制审理情形的,经主管院长审批,按照正常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