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审判质效和执行质效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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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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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审判质效和执行质效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提高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优化办案效果,提高干警办理案件的责任心,杜绝或最大限度减少错案的发生,切实推进审判质效和执行质效工作的提升,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加强审判质效工作的意见
1、认真做好发改案件评查工作。审管办要对发改的案件及时进行评查,总结发改原因,评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承办人及庭室领导,帮助员额法官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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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真正发挥主审法官会议的作用。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对于合议庭有分歧的案件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充分发挥主审法官会议研究个案的前置过滤功能,总结审判经验,提高案件裁判质量,提高服判息诉率和上诉案件维持率。凡因案件未上主审法官会议而被发改的员额法官根据评查情况追究其相应责任。
3、实行改判、发回重审案件汇报制度。对于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承办人要在党组会上进行汇报,针对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进行说明。
4、严格落实发回重审案件判前交换意见制度。发回重审的案件,裁判前主管副院长、承办庭庭长、案件承办人必须与中院原合议庭当面交换意见,交换意见笔录订入案件副卷备查;意见存在分歧的,必须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方可作出裁判。
5、对于已上诉的案件,承办庭庭长及案件承办人要及时知晓承办该案件的二审承办法官,并与二审法官进行沟通协调,提高维持率,降低发改率,每个上诉案件的沟通情况要形成纪要报审管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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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及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审管办每周对超审限案件特别是无法定事由超审限案件办理情况进行督办、通报、问责。
7、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定期通报立案庭、基层法庭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立案比例和数量,通报各审判业务庭小额诉讼程序转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小额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比例及数量,严格控制程序转换。
二、关于提高执行质效工作的意见
1、执行承办人在接收执行案件后,应核对立案信息,发现错误的应协调立案部门及时纠正;并审阅执行依据,了解案件财产保全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的已履行情况,掌握案件诉讼基本情况。
2、执行部门应当依法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依法、规范、高效地执行每一件案件,执行中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3、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及时处置的特别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当事人财物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置,因办理查封扣押程序的人员未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及时对相关财物进行处置,致使财物价值贬损或无法执行,造成案件当事人信访的案件,由审管办进行评查,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并根据责任大小,确定直接责任人和协助执行人员。责任人已不在执行工作岗位的,仍由其负责执行。
4、强化管理,以加强执行流程管理为根本。强化案件流程管理,确保案件同步上网;重点抓好委托执行、终本、终结执行三类案件,尤其严把终本案件出口关;加强财产查找、评估拍卖、执行期限等节点调控,努力追求高效结案;杜绝延长审限等情况的发生,要求所有案件在审限内必须办结。
5、建立执行质效工作定期汇报制度。执行局要定期向党组汇报执行质效指标情况以及在全省全市法院所处的位次,深入分析当前执行质效指标的优势和短板,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提升短板指标。
三、关于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的意见
1、关于判决书、裁定书表述不清,造成案件无法执行的特别规定。案件审结后,审判庭的承办人员在制作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时,应确保相关执行内容清晰明确可执行。因判决书未能书写清楚执行内容,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信访的,由执行局交审管办进行评查,提交审委会进行讨论,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并由责任人负责案件的执行。
2、关于立案把关不严,造成案件进入审理程序的特别规定。做好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严把立案关。严格把握立案标准,对于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案件或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案件,要做好当事人工作,引导当事人寻找其他途径解决纠纷。对于群体性案件或者需要政府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立案前要向党组汇报。立案时,对于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部门应当与审判部门及时会商沟通,杜绝不该立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应该汇报的案件未及时汇报或者应该会商的案件未进行会商研究而进入审判流程系统,导致审理工作陷入被动局面或当事人信访的,要追究相关审批立案人员的责任,并由责任员额法官负责审理。
3、立案、审判、执行部门建立特殊案件会商制度,定期召开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一次。联席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负责召集,立案、审判、执行部门负责人参加。
4、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脱节,导致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