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部门:
现将《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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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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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事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
(试行)
为加强审限管理,严格审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计算至结案之日止。案件实际审理天数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案件实际审理天数扣除审限变更天数仍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应认定为超审限案件。
法定审理期限届满前,按规定已办理中止、延长、暂停、扣除等审限变更手续的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
第二条 追究违反审限管理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根据各层级审限管理主体的主观过错大小、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确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审限变更
第三条 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难以结案的,可以延长审限:
(一)案情疑难、复杂;
(二)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矛盾易激化的案件,集团诉讼等需要做调解工作的;
(四)当事人协商一致,申请法院暂缓审理的;
第四条 民事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提请合议庭评议,确定延长审理期限的具体事由和时间。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庭长应对申请延长审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供有权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参考。无正当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延长审限的理由不充分的,有权审批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不予批准,责成承办法官在法定审限内尽快审理结案。
第五条 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审限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第六条 下列期间可以申请扣除审限:
(一)需要鉴定的,自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准予之日,或本院依职权决定鉴定之日,至本院收到鉴定结论之日止;
(二)需要公告的,自公告签发之日起,至公告期满之日止;
(三)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至裁定生效之日止;
(四)需要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自当事人提出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申请,本院准予之日,或本院依职权决定进行上述事项之日起,至本院收到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机关报告之日止;
(五)当事人申请调查新的证据和申请调查令或者本院依职权决定调查的,自当事人提出调查申请,本院准予之日,或本院依职权决定调查之日,至调查结束之日止;
(六)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第三人以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后给予答辩、举证的期间;
(七)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民事主审法官会议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
(八)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自本院向上级法院发出请示函之日起,至本院收到批复之日止;
(九)案件需要调解、和解的,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审限扣除手续;
第七条 符合中止审理和扣除审限情形的,承办法官首先应当向庭长和主管院长进行汇报,由庭长及主管院长对是否存在法定事由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意;之后承办法官将中止审限、扣除审限材料递交审管办进行复核确认;最后由审管办统一报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予以审批。中止审理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在批准后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应当在立案后判决宣告前提出。庭外和解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该记入笔录,并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签字确认。
一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征求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其他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庭外和解的,视为各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
当事人在庭外和解申请中提出和解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因庭外和解扣除审限的,承办法官首先应当向庭长和主管院长进行汇报,由庭长及主管院长对是否存在法定事由进行审核并签字同意;之后承办法官将中止审限、扣除审限材料递交审管办进行复核确认;最后由审管办统一报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副院长予以审批。一个案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因庭外和解扣除审限的次数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九条 符合不计入审理期限事由的案件,办理审限变更手续时,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办理扣除审限,不能确定具体期限的案件办理暂停审限,待不计入期限的事由消灭后办理恢复审限,并同时扣除暂停至恢复期间的审限。
第十条 申请中止、扣除、暂停审限,应当在审限变更情形发生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中止、暂停情形消除后,应当在审限变更情形消除后七日内申请恢复审理。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变更时一并说明延期的理由。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规定故意拖延办案或者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审判管理主体按照其职责范围,对违反审限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法官对案件审限管理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议庭成员对其参与审理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督责任。明显不符合审限延长事由而违反规定发表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与承办法官承担同等责任;
(三)庭长对本庭办理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审判长对本合议庭案件的审限管理承担监管责任,审判长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应当过问原因、督促承办法官尽快办理,承办法官经督促仍然拖延办理的,审判长应当及时向庭长报告,庭长应当及时督促办理,仍拖延的,应即时向主管院长报告,主管院长应及时作出处理;
(四)院长、主管院长、庭长应当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延长的审批标准,对不符合审限延长条件而违规批准的,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故意拖延办案:
(一)故意编造诉讼材料虚假报结,逃避审限监督管理的;
(二)故意编造审限变更证明材料,违规办理审限变更的;
(三)无故拖延办案,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四)中止、暂停事由消除后,不及时恢复案件审理,导致案件实际审理时间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五)其他拖延办案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过失延误办案: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长审限的申请,导致案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限变更申请,导致案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
(三)其他过失延误审理期限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上述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依照《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审判纪律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