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执行合同”指标,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 《河南省2019年营商环境评价实施方案》,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聚焦任务目标
“执行合同”指标是营商环境评价指标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司法制度运行和诉讼程序质效的评价,直接体现了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执行合同指标下设时间指标、成本指标、司法程序质量指数三个二级指标。时间和成本指标能直接反映民营企业在法院解决纠纷时在诉讼效率、诉讼成本方面的主观感受;司法程序质量指数包括法院结构和诉讼程序、案件管理、法院自动化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更侧重于法律制度规定和法院的工作机制建设的客观评价。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提升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提升“执行合同”指标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常态化推进。聚焦减少涉诉企业解决纠纷的时间和成本,着眼解决案件审判用时长、执行效率低、诉讼成本高等突出问题,精准施策,以提升涉企的承揽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等五类重点案由案件的“执行合同”指标为重点,带动全县营商法治环境提升。
二、明确具体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提升商事纠纷审判执行效率
1、畅通审判执行案件立案渠道,提升立案效率(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执行局)
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一审和执行案件,立案部门应于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及时审核、及时立案,不得人为控制或阻挠立案,网上、线下申请立案且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部门原则上应当场立案;对涉营商环境指标案件在立案阶段进行专门标注,随案移转温馨提示函,以提醒各环节承办人提高立案、审理、执行及流转效率,各相关环节承办人不得无故拖延;当场立案、网上立案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受理工作,2个工作日内流转至相应的业务庭室;跨域立案的,管辖法院应当自案件信息交换至“河南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后15分钟内审核完毕。
民商事一审案件立案时,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应于30日内调解完毕,经当事人同意,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立案部门应及时立案,不得将案件长期停滞在诉前调解环节,杜绝将诉前调解环节变相作为立案“蓄水池”的现象。
案件立案和审理期间,鼓励当事人采取诉前和诉中保全措施,提高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主动性;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部门要向审判部门查询核对裁判生效时间,准确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裁判生效自动履行期届满前,审判业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提示督促胜诉方申请执行,有效缩短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间隔时间。
2020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2日以内;2021年年底,将立案审查平均时长压缩到1日以内,生效裁判进入首次执行的平均间隔时间缩短到3个月以内。
立案庭应当每月通报立案平均期限及调解情况,督导严格整改落实,对于无正当理由的超期立案,久调不决的予以严肃问责。
2、深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审管办)
不断优化送达、庭前准备、庭审、裁判文书制作等各环节的繁简分流工作机制,在立案环节科学甄别分流。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化自动识别分案系统,全面落实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机制,不得人为增设承办业务庭领导“二次审批”程序。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多元化解,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要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全面推进速裁庭审机制,建立商事纠纷速裁庭,提升商业纠纷案件审判效率。
2020年年底,争取民商事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0%以上,其中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30%以上。
3、加强民商事案件诉讼全流程管理,有效压缩审理期限(责任部门: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
进一步强化对诉讼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节点化管理、创新化管理,有效压缩立案审查、诉调对接、和解调解、委托司法鉴定、审计、评估等中介行为的办理时间和各环节周转时间。严格执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文书送达、案卷移送的期限规定。采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简化送达方式、庭审程序、文书格式等,举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日,审限一般不超过20天;中院适用速裁机制审理的二审案件,一般也应在30日内审结。适用其他程序的民商事案件也应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压缩案件审理天数,争取在1/2审限内审结。
2020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压缩到55天以下,民商事二审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由压缩到45天以下。
审管办应当建立涉企案件台账,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在审判流程系统中开启临近审限提醒和超审限冻结,严格“日提醒、周点评、月通报、季研判”制度,有效压缩审限,促进工作落实。
4、提高一审与二审之间的案卷移送效率,缩短案件移转周期(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审管办)
严格规范上诉、发回重审等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移送的期限和流程,缩短卷宗移转环节耗时。除需公告送达的案件外,法院应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发回重审结案后,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履行完毕法定的送达、告知等义务,同时将案件卷宗移转至后续法院立案。移转申请延期审理、指定管辖案件的,应当自做出决定后立即移送。
2020年年底,将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间的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35天以下;2021年底,将民商事一审与二审案件间的平均移转天数压缩到30天。
立案庭应当严密关注,对超期移转情形及时通过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限期反馈,跟踪问效。
5、加强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程序(责任部门: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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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案件审限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执行超审限通报、临近审限预警。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规定,明确延长、中止、暂停、扣除审限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通过案件信息系统及时提交审限变更申请,报有权审批人批准。落实院庭长、审判长、员额法官层级审限管理职责,认真审查审限变更申请,所有审批手续一律录入电子卷宗,坚决杜绝随意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的现象。
审管办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按照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审限变更信息要通过审判流程管理公开平台自动推送,无法完成推送的,由承办法官告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
6、构建集中送达新模式,切实解决“送达难”问题(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信息办、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
利用信息化手段,将送达业务进行集约化处理,建立健全智能、集约、高效、便捷的送达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对接“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构建以电子送达为基础、直接送达为辅助、邮政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兜底的全流程闭环送达体系。案件符合电子送达条件的,一律优先使用电子送达,实现“信息线上多跑路,线下操作少跑腿”,将法官和书记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送达难”顽疾。
立案庭应当充分利用河南法院集中送达平台,对需要邮寄的诉讼材料接收、流转、送达工作集约化、智能化管理,保障邮寄送达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实现全部送达文书在线生成、送达任务在线流转,系统自动记录送达过程,自动生成送达日志和送达报告,回填办案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同步向当事人公开。信息办应当对送达人员进行集中专业化培训的基础上,对送达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工作制度、技能技巧等进行指导,提升送达实施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信息办定期对两级法院集中送达平台使用情况予以通报,对不使用或使用较少的单位和部门予以提醒和督促。
7、加强效率管理,及时妥善清理长期未结案件(责任部门: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
把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实效作为院领导落实审判管理职责的硬指标,将涉企长期未结民商事案件清理入法院考评体系和部门、法言绩效考核,对无法定事由或理事由的未结案件,在年度考核时分等次评价,在法官绩效等次确定、晋级评先中综合考虑。审管办应当持续加大对本院业务部门长期未结诉讼案件的监管通报力度,对本次纳入清理行动的案件,拉出清单,逐案督办,常态化对长期未结案件进行评查、问责、清理,防止边清边积。对于因司法不作为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无法定事由或正当合理事由造成案件长期未结的,启动惩戒、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办案人的责任。
8、加大案件执行力度,进一步压缩执行周期(责任部门:执行局,其他责任部门:立案庭)
一是加强立案、执行部门的协调。严格按照执行立案流转时限规定,立案部门立案后尽快将案件分配给执行法官。二是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行简案快执、难案精执,小标的案件交由小额速执团队集约化办理,类型化案件交由同一办案团队办理。三是严格执行流程期限约束。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立即采取执行措施。所有案件流程节点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严禁无正当理由节点超期、故意拖延执行的行为。四是加快办案进度。加大财产查控力度,综合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查控措施,线上线下同时发力。快执快结,对已进入评估拍卖环节的案件,加快进度,尽快启动拍卖程序;对已拍卖成交的,及时分配、发放案款;案件需要跨区域执行的,充分运用执行指挥平台事项委托功能,委托当地法院及时协助办理。五是强化执行指挥中心监管。执行局指挥中心专班要加强对案件财产申报、财产调查、财产控制、财产评估、财产拍卖、案款发放等重要流程节点的监管。六是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用足用好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增强执行威慑力,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拒执罪法定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进一步压缩查控、拍卖等各执行阶段时长(责任部门:执行局)
一是加快财产查控进度。所有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执行立案之后,第一时间发起网络财产查控,对通过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能够实施线上控制的,立即采取线上控制措施。对需要线下采取控制措施的,除需要异地查控的,15日内完成控制措施。案件查控结束之后,严格按照繁简分流原则采取执行措施。对经网络查控无足额财产的案件,及时启动传统查控措施,并及时完成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二是加快财产拍卖进度。坚持财产分类处置原则,快速定价、快速网拍,缩短处置周期。对需要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优先采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的方式,严格在30日内启动确定参考价程序。确需委托评估的,及时委托评估机构并督促其在委托后30日内出具评估报告。需要拍卖的,30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网络司法拍卖一次拍卖流拍的,严格自流拍之日起15日内在同一网拍平台发布二次拍卖公告。三是严格案款发放。坚持执行案款“一案一账号”系统,所有执行案款到账后无争议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发放完毕,应当迟延发放情形消失后,10日内必须完成案款发放。
(二)降低解决商业纠纷的成本
10、加大调解力度,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责任部门:立案庭、审管办,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
加强案件的诉前、诉中实质性化解力度,坚持调判结合,注重通过商事审判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提升案件调解率;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提升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率,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
2020年年底,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提升到26%以上;2021年底,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率提升到30%以上。
11、依法缓、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及时办理诉讼费退费(责任部门:立案庭,其他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信息办)
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执行费的减、缓、免手续,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严格落实诉讼费退费相关规定,依法及时为胜诉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线上线下办理诉讼费退费。当事人符合退费条件,必须足额按时退还,确需线下办理退费手续的,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三)提升司法程序质量
13、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制度(责任部门:营商办,其他责任部门:审管办、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执行局、信息办)
为优化安阳市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职能,进一步提升“执行合同”指标,继续查找在审判执行工作环节上存在的短板,在案件繁简分流、多元化解、速裁程序、庭审方式、执行联动、电子送达、司法拍卖等方面,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性文件,形成指引明确有据可依的工作制度。
14、打造专家型商事审判队伍(责任部门:民一庭、民二庭,其他责任部门:政治部人事处)
提升人案配比科学性,在精确测算人员、案件数量和工作量的基础上,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繁简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配置比例,最大程度地发挥审判团队优势。推动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对涉企商事案件设置2个审判团队相对集中办理。
15、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责任部门:执行局、信息办)
一是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准确把握失信惩戒的适用条件,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发展。二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与发改委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三是加快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建设。利用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把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纳入各联动部门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加强考核,推动联合惩戒制度化、规范化。依托 “信用安阳”和“红黑榜”平台,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四是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名单信息依法应当删除或撤销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或撤销措施。
16、加大智慧法院建设力度,提升信息化水平(责任部门:信息办,其他责任部门: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审管办)
全面推行网上立案、办案。严格执行“立案进网、办案在网、痕迹留网”的信息化流程管理规定,坚持随机分案、统一扎口结案,开庭、合议、送达、期限变更等主要节点全部由流程管理系统智能控制,促进法官严格按照规程办案,实现司法活动自动化、静默化管理。全面推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和深度应用,案件各流程、各诉讼环节、执行节点制作的诉讼文件、实施的诉讼执行活动,都要在网上进行并同步转化、上传电子卷宗。推广建立文书智能辅助系统,嵌入法律法规和同类案件强制检索推送、裁判文书纠错、裁判结果偏离度提醒等智能化应用软件。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积极开发利用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实现庭审语音同步转化为文字并生成法庭笔录。落实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
17、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建设(责任部门:信息办、审管办、政治部宣教科)
完善司法大数据分析平合,加强对商业纠纷案件资源的深度挖掘分析,加大对司法大数据的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与案件处置时间、结案率等司法绩效相关的数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提高司法大数据的可利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满意度。定期通过司法大数据分析、发出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帮助政府及职能部门完善市场调节、行政监管的漏洞。
三、强化督查问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狠抓工作落实,切实把提升“执行合同”的政治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和司法管理中,各责任部门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各责任单位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推进各项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充分利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刊和工作通报两个平台,对行动滞后指标落后的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常态监管,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监察处要加强督查问责,对关键环节和重点任务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各个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对于工作不实、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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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