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同青与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基本案情
原告武同青于2013年4月到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处上班,从事技术工作,2013年10月3日被任命为生产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工作及生产计划安排工作。2018年12月5日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武同青出具拖欠工资手续,内容为:“武同青2015年12月份——2018年11月14日截止总工资为:肆万零壹佰零肆元整(40104元),经双方协商根据企业资金情况,按照工资明细遂月或者累计发放。签字:武同青 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5日”。武同青签字处签名,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8年12月6日,原告武同青自己书写“辞退通知 武同青先生:由于公司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产业进行升级,不再安排你在我公司工作,特此通知。 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6日”,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在该辞退通知上加盖公章。原告武同青于2019年4月4日以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内劳人仲案字[2019]17号仲裁裁决书。原告武同青向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之前存在的劳动关系,并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6000元(5.5个月×2倍×6000元/月);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40104元。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辩称,1、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因原告武同青的违章行为对公司造成的数十万元的损失,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考虑到多年的关系,同意解除了,且不再追究其经济补偿责任,同时进行了工资核对,商定分期支付工资,因此,原告武同青起诉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所欠工资可以分期分批支付。被告提供劳动仲裁情况说明、客户投诉解决方案、服务凭证、客户投诉邮件照片、产品投诉邮件、工作罚款通知单、关于工程师武同青2018年11月份对企业造成损失的报告、工艺通知单、磨机生产跟踪卡等证据,欲证明原告在任职期间作为技术工程师没有职业道德,与供货商勾结,对产品的原材料掺假,导致产品批量出现问题,客户索赔,原告自知理亏,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出于人性化,表示不再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裁判结果
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武同青与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被告均对2013年4月——2018年12月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向原告出具拖欠工资证明后,未支付原告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010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辞退通知”,原告认可其内容是原告本人书写,被告后加盖的公章,该行为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称是被告公司人员让原告自己书写的“辞退通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6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武同青与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至2018年12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武同青工资40104元;
三、驳回原告武同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武同青上诉主张应判决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根据一审查明事实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武同青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良情形,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以行为表示拟解除与上诉人武同青劳动合同关系。武同青也认可自身利益考虑向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出具了辞退通知,由内黄新时代陶瓷有限公司加盖的印章。故本案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武同青上诉主张应判决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武同青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欠原告工资40104元并无异议,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劳动者自己书写“辞退通知”,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行为应如何认定,是否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原告认可
“辞退通知”的内容是原告本人书写,被告后加盖的公章,该行为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称是被告公司人员让原告自己书写的“辞退通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供了客户投诉解决方案、服务凭证、客户投诉邮件照片、产品投诉邮件、工作罚款通知单、关于工程师武同青2018年11月份对企业造成损失的报告、工艺通知单、磨机生产跟踪卡等证据,证明原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严重不良情形,原告武同青出具“辞退通知”是因为自身利益考虑,被告以在“辞退通知”上盖章的行为表示同意解除与上诉人武同青劳动合同关系,故武同青自己书写“辞退通知”,由用人单位盖章的行为应为武同青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司法机关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不仅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好的营商环境不仅是商人的环境,也是劳动者的环境,和谐的营商环境应同时包括就业、创业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强调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共赢,创造更多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司法机关要确保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诉讼地位平等、平衡劳动者与民营企业关系,依法保护劳动者和民营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强化依法经营、规范用工意识,同时依法规范劳动者的行为,既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有效的维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强化法律释明和诉讼指导,注重纠纷多元化解,妥善化解劳资纠纷,通过案件对民营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招工法律风险、劳动合同订立、履行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等对企业进行提示,释明法律后果,并为企业降低用工风险、提升人力资源效能提出建议。对于个别职工的不合理诉求,要坚决予以抵制,对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通过劳动调解、仲裁、诉讼依法维护,采取多种途径、方式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稳定劳动关系,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编写人: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 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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