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协议纠纷案
——行政协议的认定及对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合法性审查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9日,原告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签订合同书1份。合同约定:一、乙方(原告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投资、设置广告垃圾箱仅限于人民路两侧人行道(西至铁东路,东至京港澳高速),广告垃圾箱间距100—150米。二、购置广告垃圾箱及安装费用有乙方全额负责,甲方(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无偿使用,乙方的投资靠广告收益作为补偿。三、……四、设置及使用期限为十年(即:自2015年8月1日始至2025年7月31日止)。五、乙方设置、制作、更新户外广告,必须由甲方审批和把关,更换一次,审批一次,广告画面色调要与街景环境协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靓丽美观。否则,甲方有权予以拆除,损失由乙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原告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汤阴县人民路两侧设置广告垃圾箱48个。2017年5月27日,汤阴县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会议议定:将县高速出口部分纳入人民路城市修补规划设计方案。2017年11月24日,汤阴县人民政府成立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城区人民路等15条主要干道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进行综合整治。2017年12月4日,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原告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通知一份,内容:“汤阴县人民路要进行升级改造,人行道上的所有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拆除,请你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将位于人民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后,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原告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置在人民路两侧人行道上48个广告垃圾箱予以强制拆除。原告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认为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第一,依法确认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违法;第二,依法判决被告汤阴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赔偿其违法行为给原告安阳传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95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协议案件。行政协议虽然与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行为一样,都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但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的是,它是一种双方行为,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通过平等协商,以协议方式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但“协商订立”不代表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法律关系。法律虽然允许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缔结协议,但仍应坚持依法行政,不能借由行政协议扩大法定的活动空间。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单方面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作为相对方不享有此种权利,因此在具体审判行政协议案件中应有其独特之处,即认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使的行政优益权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但这种行政优益权的行使,通常须受到严格限制。首先,必须是为了防止或除去对于公共利益的重大危害;其次,当作出单方调整或者单方解除时,应当对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作出释明;再次,单方调整须符合比例原则,将由此带来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最后,应当对相对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约给予相应补偿。但是,在行政机关构成违约或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下,应只赔付相对一方当事人直接的经济损失,而不包括其他任务的间接损失。
司法机关要强化平等保护司法理念,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确保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和法律适用平等。避免以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公共利益为由忽视民营企业正当诉求,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的财产、人身权利。
行政法上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机关而根据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导作出一定的行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便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所在。从监督行政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全面落实的要求考量,民营企业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
编写人: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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