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朱某某诉李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李某某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朱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2日,安阳中院作出(2017)豫05民终4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某某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基数。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朱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向安阳市文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阳市文峰区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偿还义务,但其迟迟不予履行。2018年12月24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豫05执监33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河南省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2月15日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执行,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李某某还不予履行。2019年3月27日、4月11日,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分别向其送达拘留决定书及罚款决定书,李某某仍置之不理不予履行。
经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安阳某银行账户上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累计进账7.5500万元,自2018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止,累计进账1750元,进账流水均发生在判决生效后。且李某某与其妻子于2017年8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将名下两套房子归于妻子所有,李某某有为躲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嫌疑。
典型意义:
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而且明显有转移财产的嫌疑,执行中李某某不如实报告财产,经采取罚款后仍不履行,躲避法院执行,是对法院的公然挑战,情节严重,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关于某建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关于内黄某建筑有限公司诉李某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的(2018)豫0527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李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内偿还本内黄某建筑公司借款95.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内黄某建筑有限公某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于2018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因李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告个人财产情况。我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豫0527司惩1118号决定书,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邮寄送达未签收,后于2018年12月19日经其同意,以手机彩信方式对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经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安阳市国基塬商贸有限公司有股权,出资额510万元,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有朗逸牌轿车一辆,已查封。另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银行存款7803.81元,李某某曾在河南金炎珠宝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发放李某某工资款共计79574.9元。(时间自2018年3月到2018年12月。)
典型意义:
以上情况说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经采取拘留、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