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村民委员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笔者认为造成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淡薄。有的村委换届后,新班子拒绝接受上一届村委欠下的债务,更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二是村两委之间相互推诿。有些村主任以自己无权为由,把矛头推向村支书,而后者则常以不负责行政事务为由不予配合,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村委的履行能力较差。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既没有国家财政的支持,也不是经营实体,特别是税费改革后,对不太富裕的村委,财产除了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及必要的办公设施外,基本上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四是可供执行的财产难寻。首先是现金难寻,有些村委存在多头开户、公款私存等现象,公开的帐户上一般都没有钱,村委是否有现金、有多少现金难以查清;其次是可执行物难寻,对村委可供执行的动产,申请人难掌握,村委再不如实申报,法院就很难执行。五是外界干预多。实践中,执行村委时,有关部门出面说情,强调村委暂时困难,并要求暂缓执行的情况经常发生。此外,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时,许多村主任动辄以辞职不干相要挟,这种情况下,其上级部门则认为,建起村两委班子不容易,因而出面干预执行。
为此,笔者建议:
一、继续开展普法活动,加大对村委的法制教育,增强其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二、当地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减少村委负债的可能性。
三、法院要加大依法执行力度,用足用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掌握的财产应及时采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
四、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村里上项目、搞建设、借外债等事关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从根本上避免因决策失误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五、进一步规范村级经济行为。要杜绝个体企业、合伙企业等非集体出资企业挂靠村委的行为;村委以村集体资产进行投资时,应做到产权清晰、政企分开,努力避免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