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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修车时被车辆碾压受伤如何定性 及责任划分问题 ----龙宏飞诉祝志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6 16:10:39


        【基本案情】

        2017年农历一月开始,龙宏飞在刘瑞鑫开办的“小金炮补胎”修车门市当学徒工,每月工资1000元,2017年5月11日10时左右龙宏飞在给祝志恩的豫ENxxxx号,豫EEx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安装轮胎时,所维修的车辆突然向后溜车,将龙宏飞辗压在汽车轮胎下面,刘瑞鑫发现后从另外修车处出来,看到祝志恩从车内出来后,发现龙宏飞在牵引车轮胎下压着,刘瑞鑫找来千斤顶,将汽车轮胎顶起,将龙宏飞救出送往医院,现龙宏飞一直在医院治疗,已花费巨大医疗费用,刘瑞鑫、祝志恩等一直未向龙宏飞支付费用,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瑞鑫等4人赔偿龙宏飞损失520640.43元。

        【典型意义】

        本案存在法律关系竞合的问题,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本案事故应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还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中龙宏飞系在为刘瑞鑫提供劳务期间受到的伤害,事发时龙宏飞未满14周岁,在操作修理大型货车期间发生事故,刘瑞鑫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合理安排操作作业,且雇佣未成年人进行维修经营,刘瑞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对龙宏飞已构成侵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不存在过错,雇主承担的是替代责任。

        另外,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祝志恩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修理过程中发生溜车导致龙宏飞受伤,虽然祝志恩没有驾驶车辆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因其过失导致车辆实际处于通行状态,因此,本案事故虽然发生于汽配门市门前的空地上,亦属交通事故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另外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的发生,刘瑞鑫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能合理安排操作作业,且雇佣未成年人进行维修经营,侵权责任较大。祝志恩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安阳市宝航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公司,应与祝志恩承担连带责任。该案虽然发生于汽配门市门前的空地上,亦属交通事故的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称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理由不成立,其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前提下,比照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进行处理和责任认定,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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