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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 -----周素利诉王现军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26 15:58:55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31日12时50分许,王现军驾驶豫XXXX中型普通客车与赵海军(另案处理)驾驶冀XXXX、冀XXXX挂半挂货车相撞,造成乘坐人周素利等人受伤住院,经事故认定,王现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海军负次要责任,周素利无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前期损失354777.14元,保留后续治疗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的权利,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素利的损失,应依照法律规定并结合有效证据,依法认定和计算。因周素利明确本次诉讼中系按照客运合同法律关系主张权利,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因周素利提交的交通费发票,既不显示时间,也不显示乘坐人,不能证明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故对交通费,本院不予按照其发票数额计算,依据其伤情、住院地点、家庭住址、就诊等因素酌情确认。另周素利乘坐王现军驾驶的登记车主系通泰客运公司的豫XXXX中型普通客车,双方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豫XXXX中型普通客车方对乘客周素利的人身安全负有基本保障义务,在承运过程中,豫XXXX中型普通客车方因过错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周素利人身受到损害,周素利主张被告按照客运合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通泰客运公司辩称梁艳杰为实际车主,应追加其为被告的意见,周素利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追加,应尊重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周素利物质性损失共计311393元;二、被告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通泰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周素利损失2100元。

        一审宣判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一审法院裁判理由相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典型的请求权竞合案件。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非常常见。在目的达成之前,各个请求权可以并存。如果通过其中一个达成了目的,那么其他的请求权就自然灭失。本案中,原告周素利选择了客运合同纠纷的违约之诉,获得赔偿的目的已经达成,那么被告以交通事故另一方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由上诉,实际上是以侵权之诉为由提起的上诉,对此法院理应驳回,不予支持。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法律关系,事故责任者对他人承担的是一种侵权责任,即交通事故责任者由于自己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同一道路交通事故,常常会在车主、乘车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车主与乘车人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车主与第三人对乘车人的侵权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分别是基于合同基础的违约责任与基于侵权基础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无论是基于哪一种,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请求权人的选择权利。在请求权没有得到满足之前,两者可以并存,如果请求权人选择了其中一个请求权并得到满足,另一个自然灭失。

        二、乘车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如何选择请求权。

        违约之诉的形成在于违约责任的存在,违约之诉主要适用的是《合同法》。侵权之诉的形成是基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存在,侵权之诉只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案情的不同是为乘车人选择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导向标。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乘车人来说,选择违约之诉,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风险较小,诉讼管辖、诉讼时效方面比较便利,但是获得赔偿的范围也较小;选择侵权之诉,承担的举证责任要大于违约之诉,诉讼管辖和诉讼时效上没有违约之诉便利,但是获得的赔偿范围较大。乘车人应当谨慎分析违约与侵权的各种情况,按照有利于自己诉讼的原则进行选择

        责任编辑:杨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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