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豫05民终5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康中良、张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玉森的借款本金590000元,并自2013年10月24日起按月息1.5分计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履行时应当扣除康中良、张桂珍已给付陈玉森的利息30000元)。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康中良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自诉人陈玉森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当日向被告人康中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被告人康中良向本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并向被告人康中良公告送达,被告人康中良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且又未报告财产。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康中良因拒不报告财产被本院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0元;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康中良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行政拘留15日。
自诉人陈玉森到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公安局提出控告,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公安局不予受理。
被告人康中良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阳石化分公司柏庄加油站退休职工,每月工资3040元。被告人康中康在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大坡村及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小区有房产两套。
裁判结果
刑事审判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中良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安阳石化分公司柏庄加油站退休员工,其名下银行卡有存款收入,且自身有两套房产。被告人康中良经法院告知报告财产情况而拒绝报告财产,经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解释:“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以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自诉人陈玉森及其诉讼代理人控诉被告人康中良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名成立。因此判决被告人康中良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从诉讼程序上看,本案是自诉案件。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看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告人的行为特征均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拒执罪典型行为方式。从犯罪主体而言,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从量刑结果看,被告人则因始终抗拒执行、不思悔改而被判处实刑,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重在推动执行、重在预防教育的刑罚适用目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不仅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侵蚀社会诚信体系大厦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