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应诉工作,既是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要求的重大举措,更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从严要求,对深层次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政府将产生深远影响。
从1990年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以来,行政机关应诉工作不断进步,但距离中央、法律和人民的期待与要求,仍相去甚远。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已经五个月了,但一把手出庭应诉率仍旧偏低,还有很多是“出庭不出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助推器”,从老百姓的心理上说,在法庭上能亲眼看到坐在被告席上的行政一把手,会觉得自己的案件受到了应有的重视,更容易在后续的进程中进行调解。
要求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源于我国宪法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而在法律责任条款里专门增设“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新行政诉讼法虽然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还应出台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使这项改革能够切实落地,让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之路不再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