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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栾川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8 10:00:30


        在第113个“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栾川法院从近年来审结的各类涉妇女权益案件中选出典型案例,用案例来引导和帮助新时代女性提高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一:陈某诉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陈某(女)与吴某(男)的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吴某对陈某情绪激动、言语粗鲁,法官当庭对陈某进行训诫。陈某在陈述环节称其与吴某感情破裂,但话语间闪烁其词。法官单独询问陈某得知,吴某因近两年生意失败,经常对其实行言语暴力,偶有肢体冲突,但丈夫在其他方面对家庭都尽职尽责,经法官询问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法官调解:

        根据调查结果,法官要求吴某向陈某当场书写《悔过书》和《保证书》,保证在今后生活中吴某如对陈某实行暴力行为,则陈某可再次提出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二: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李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刘某诉称结婚初期二人关系尚可,但从2021年开始李某无故找借口谩骂、殴打刘某,甚至伙同家人把刘某赶出家门。李某对刘某的态度和家庭暴力行为,使刘某身心受到伤害,刘某遂向法院诉请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判决:

        法官根据提供证据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对于初次起诉离婚,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原则,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离婚法定事由,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责任编辑:栾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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