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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黄法院+民事+明贵军诉郭运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12-09 10:59:33


        明贵军诉郭运玲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1日,被告郭运玲驾驶电动四轮车,沿繁阳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乡大道与繁阳一路交叉口东边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中医院门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电动车的原告明贵军相撞,造成原告明贵军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明贵军被送至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中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足第五跖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外伤。医疗费6966.73元,后续治疗费6800元,误工费7770.74元,护理费8858.09,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80元,交通费180元,鉴定费1800元等共计33755.56元。自事发至今,被告郭运玲对原告明贵军之损失分文未予赔偿,且没有投保保险。

        二、案件焦点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中原告明贵军主张由被告郭运玲承担的共计33755.56元物质性损失,是否过高?

        三、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郭运玲赔偿原告明贵军物质性损失16503元。

        四、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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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县汽车持有数量持续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愈发常见且类型越发多样。在受理案件时更应该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更好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该类纠纷的认识,提升民众对该类纠纷所涉法律知识的理解,引导百姓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中2020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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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分许,郭运玲与明贵军发生交通事故,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处理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郭运玲驾驶电动四轮汽车,沿繁阳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枣乡大道与繁阳一路交叉口东边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中医院门口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明贵军骑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明贵军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郭运玲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之规定。明贵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郭运玲负同等责任,明贵军负同等责任。且明贵军经鉴定后,未构成伤残,故其对伤残鉴定费700元,由原告明贵军自己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郭运玲与明贵军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公安机关在处理中认定郭运玲、明贵军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均未向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从法律上讲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指交通部门处理处理交通事故时对双方责任比例的认定,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原告明贵军经鉴定后,未构成伤残,故伤残鉴定费由原告自己负担。

        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在以不同形式参与交通活动,而交通事故也每天都在发生。面对这次案件,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做到礼让行人,慢行通过,非机动车和行人提高安全意识,做好自我防护,养成养好的交通习惯,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互让互礼,一起努力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

        第一审法院审判员:刘瑞敏

              编写人:义乌365便民中心电话_365篮球直播吧_现金365人民法院 卓晓宁

        电话:0372-7768136

        责任编辑:苏恒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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